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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2023-02-22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西宁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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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完善青海省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快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改革管理服务手段,完善精准化社会救助,增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构建低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为主体的核心救助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并按实际需求给予专项社会救助。构建以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为主体的重点救助层,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构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为主体的普惠救助层,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

  (二)创新救助方式。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差距。2021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长期在城市居住的农牧民按城镇居民予以救助。健全城镇解困脱困政策机制,加大城镇低收入群体救助力度,适当扩大城镇低保覆盖面。(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应急厅、省医保局)

  二、健全完善专项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21年年底前,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

  (二)规范完善特困供养制度。2021年年底前,扩大无劳动能力特困对象认定范围,将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突出照料服务保障,优化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服务供给。加强县级(区域)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能力提升,2025年年底前,形成“政府负责、部门主管、协作配合、社会参与”的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每年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制定低保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执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城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照料护理标准实行标准分档、差异化服务。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医疗救助制度。2021年年底前,改进医疗救助管理方式,实行医疗救助省级统筹。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豁免制度。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五)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教育救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