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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2)

        2023-03-06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西宁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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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实施并完善农牧民危房改造政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2024年年底前,建立农房动态监测机制,对农牧民住房安全实行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新增危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按规定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按规定通过公益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八)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2025年年底前,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害救助、冬春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红十字会)

  (九)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持续加强法律援助,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和《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实现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完善困难群众冬季取暖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困境儿童保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

  (一)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发挥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2021年年底前,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现急难情形24小时救助。畅通急难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应急预案,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低保、特困等救助保障标准。(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二)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以临时救助“快”为工作目标,简化临时救助程序,建立临时救助12小时答复机制,实现临时救助“小金额先行救助”,增强救助时效。全面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转变服务方式,推行电话申请救助等便捷受理模式,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三)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等人员救助管理。健全完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责任体系,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着力在照料服务、救助寻亲、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关键环节上建机制、压责任、提质量、优服务。加大“互联网+救助寻亲”合作力度,妥善安置长期滞留人员,强化社会参与监督,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促进发展慈善公益事业。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完善慈善信托备案登记手续,鼓励慈善信托组织参与社会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构建“互联网慈善”监管模式,搭建“慈善捐赠款物监管平台”,实时监督慈善组织的工作和活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省红十字会)

  (五)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送医陪护、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依托已建成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开展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对运营困难的可实施政策性救助。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引导专业社工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