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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3)

        2023-03-06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西宁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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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国家公职人员和承担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2021年年底前,全省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逐步实现与全国的联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局、省通信管理局)

  (二)严格落实返贫预警监测和动态帮扶机制。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聚焦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开展定期核查、定时监测,建立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救助。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强化低保、临时救助等保障措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局)

  (三)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刚性支出等因素,负责评估并提出实施社会救助的措施意见。优化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救助申请。全面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应用。2022年年底前,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网通办”;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各市州政府)

  (四)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州政府)

  (五)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明确各级核对机构职责,细化核对流程、核对范围、核对内容。根据工作需要,民政部门可以依法依规查询救助对象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医疗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辆登记及存款、理财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手段予以提供。2022年年底前,升级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低保、特困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应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准确核实救助对象信息,全面实现“逢救必核”。(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青海银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省、市(州)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县(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补齐社会救助工作短板。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奖惩表彰机制,推动社会救助工作争先创优。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配齐配强民政工作人员。2021年年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乡镇(街道)统一设立社工站,村(社区)普遍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不断提升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基本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健全我省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管理制度,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查处力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容错纠错的情形,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